Article 18

In force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达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和暂停审批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