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因物业服务人退出等原因导致物业服务区域突发失管状态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提供垃圾清运、电梯运行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物业服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物业服务的内容、期限、费用等事项,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应急物业服务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应急物业服务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选聘新物业服务人,协调应急物业服务人和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