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并及时更新下列信息:

(一)营业执照、企业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服务电话、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的内容、等级和标准,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方式等;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专业经营单位的报修电话等;

(四)物业服务费收交情况、受委托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和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

(五)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物业服务人可以同时将前款公示的内容通过信息化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