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虚构、篡改、隐匿、毁弃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三)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

(四)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五)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擅自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

(六)擅自将业主共有财产出售、出租、出借给他人或者设定担保等侵害业主共有财产权利;

(七)与物业服务人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经济往来或者利益交换;

(八)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使用业主、物业使用人信息;

(九)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成员资格。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