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运输、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