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的;

(二)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

(三)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后,未依法重新或者补充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

(四)未按照要求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在组织跟踪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跟踪评价严重失实,或者未落实改进措施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