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未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