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下列扬尘防治措施:

(一)矿山凿岩作业应当采取有效抑尘措施;钻机穿孔作业应当采用湿式或干式(带收尘)等凿岩设备进行钻孔作业;

(二)岩石、矿石破碎、筛分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加工与处理工序应当在封闭空间进行,产尘点位需设置除尘设施。因生产工艺、设备原因不能封闭的,应当设置有效抑尘措施;

(三)运输道路应当进行铺装或者硬化处理,并及时采取清扫、洒水(气温在冰点以上)等措施;在运输矿石、岩石车辆出入的矿山出入口应当建设轮胎冲洗装置,并对进出矿山的运输车辆进行冲洗作业;

(四)排岩场排岩作业应当最大限度减小排岩作业面,优先采取外围排岩、胶带运输排岩;非作业面易产尘裸露区域应当采取覆盖防尘网、喷淋等抑尘措施,到界部位应当绿化复垦;采用排岩机排岩的,排岩机头应当设置喷淋抑尘装置;

(五)尾矿库应当采取喷淋、洒水、喷洒抑尘剂、覆盖防尘网、绿化等抑尘措施;

(六)运输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苫盖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飘散;

(七)关停矿山应当按照生态治理方案,及时恢复生态植被;

(八)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应当采取的其他扬尘防治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