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山(包括在产、关停矿山,排岩场,尾矿库)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矿山扬尘污染,是指在矿山从事矿石、岩石开采和物料加工、储运等活动中以及矿山裸露区域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