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协调会议制度,负责召集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或者机构人员、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业主代表,协调解决下列事项:
(一)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而未依法成立;
(二)业主委员会未依法履行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足半数或者未依法换届;
(四)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撤离和办理交接手续;
(五)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六)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物业管理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