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二)违反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用途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管理规约约定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侵占、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六项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