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6

In force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的,由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的,由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资料、财物的,由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由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