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活动纳入基层治理工作,并明确物业管理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同时履行以下物业管理职责:

(一)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指导、协调和监督业主大会的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备案以及其日常工作;

(二)组织成立或者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三)指导、监督物业承接查验;

(四)协调解决物业服务企业撤离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服务相关事宜,调解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之间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六)指导、协调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