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擅自改变房屋外观或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用途;

(四)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等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其他用途,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厨房、卧室、客厅和书房的上方;

(五)违反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悬挂、张贴宣传品;

(六)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七)侵占、损坏公共绿地或者绿化设施;

(八)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九)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或者违规充电等;

(十)使用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占用公共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或者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十一)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二)高空抛物,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倾倒垃圾、污水和杂物,焚烧垃圾;

(十三)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十四)违反规定饲养宠物和家畜、家禽;

(十五)违反规定种植果树、蔬菜;

(十六)违反规定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十七)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发现前款所列行为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进行劝阻并通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