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代管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期间应当督促成立业主大会或者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期满仍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前条规定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于七日内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
业主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相关信息,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