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当物业管理区域具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在业主大会成立后自行解散。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人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前,将筹备经费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由筹备组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