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住宅前期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定期公布。

已按照规定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费由业主承担;未交付的或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约定减免物业费的,减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用于购买物业办公设备等资产。所购资产归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