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工程验收和分户验收时,应当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参加,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承接查验工作,于现场查验二十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含随机资料);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建设单位与专业经营单位办理的设施设备产权移交资料;
(六)业主名册;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的清单;
(八)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Local Regulations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