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或者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