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十日以前将听证会的内容、时间、地点、参加听证会的组织和人员等在媒体上予以公告。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征集的各方面意见整理后送法制工作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