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三十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