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按照法规的性质和内容,由提案人负责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法规草案起草工作,了解立法背景、意见征求和协调工作等情况;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承担法规起草工作的组织,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完成起草任务;不能如期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