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法规:

(一)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全局且需要制定法规的特别重大事项;

(三)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四)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市实际需要先行制定法规的事项;

(五)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