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的,除履行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

(二)发现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事故隐患的,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每年度公开一次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经费支出情况,接受业主监督,公开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四)非电梯故障等安全原因,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擅自停用住宅电梯或者限制业主乘用电梯。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