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本市按照实际需要设立犬只留检机构,负责流浪犬只、送交犬只、没收犬只等的收管救助等工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犬只留检机构的监督管理。
犬只留检机构收管救助的流浪犬只,核查到养犬人身份信息的,通知养犬人七日内携带有效证件领回。养犬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回的,视为遗弃犬只。
犬只留检机构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鼓励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和单位领养犬只。领养人不得销售领养的犬只。
放弃饲养犬只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妥善处置或者送至犬只留检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