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和考核机制,对驾驶员、调度员、乘务员、站务员等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职业道德、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及旅客急救等基本知识与技能的上岗培训及日常培训考核,上岗培训考核情况应当建档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日常培训考核情况建档备查。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结合岗位劳动强度和技术等级,建立健全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劳动力市场价格相适应的调整机制,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保障从业人员休息休假的权利,关爱从业人员心理健康,及时进行干预、疏导和调节,落实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与政策。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