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公共汽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服务质量和安全等因素,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经营企业,授予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暂不具备招标条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符合线路运营权申请条件的企业中择优选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线路运营权不得转让、变相转让或者出租、变相出租。

在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不得降低原服务标准。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年度审验。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