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共汽车专用道建设,发展快速公交,改善公共汽车客运通达性和便捷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结合已有、拟建道路情况和交通需求,组织编制公共汽车专用道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汽车专用道建设年度计划和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范,设置公共汽车专用道交通标志、标线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鼓励集约利用专用道,提高通行效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专用道通行秩序管理,并会同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制定公共汽车专用道管理办法。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