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安全行为之一,拒不听从劝阻、制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其委托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六项规定,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住宅电梯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七项规定,未按照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八项规定,在禁止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