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3

In force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电子档案,并将其纳入物业管理信息平台。物业管理电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以及建设单位情况;

(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承接查验、业主自治组织、物业服务合同等的备案情况;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的交存、使用、收益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

业主、物业使用人经实名认证后,可以免费查询物业管理电子档案相关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