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业主大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应当按照财务要求建账、入账并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财务原始凭证及相关会计资料。
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将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的除外。
探索建立电梯、消防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保险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