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和技术标准、专业技术规范等提供日常物业服务的,应当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二年内不得在本市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失信行为改正前,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开具诚信证明:
(一)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
(二)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撤出时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房屋安全监管义务,导致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重大房屋安全事故的;
(四)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使用业主信息的;
(五)对业主、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恶意骚扰,采取暴力行为或者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一年内不将其纳入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平台。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