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需要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物业服务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年度物业项目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三十日;
(二)物业服务企业将拟调整的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三十日,并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区、江北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三)调价方案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决定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业主认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违反前款程序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投诉。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