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建设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标、投标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服务内容、标准、收费价格和委托代收费事项;

(二)各分项服务的标准(含人员配置)和费用分项测算;

(三)分项费用和主要成本变动联动调整的约定;

(四)物业服务标准的评估方式;

(五)物业服务用房(含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面积和位置;

(六)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集管理规范;

(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清册以及人防设施设备维护内容;

(八)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查询方式,以及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所得收益的核算及分配办法;

(九)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的条件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与前期物业服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