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拒绝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三)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举报人;

(五)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六)未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七)挪用或者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

(八)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九)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费;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超越业主大会赋予的职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