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服务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备良好绿化环境和较完善的服务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具有休憩、健身、游览、娱乐、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公共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儿童公园等)、社区公园、游园等。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