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5, 2024
- In force from
- July 5, 2024
- Articles
- 37 articles
(2005年4月2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6月2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8月3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2年6月29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4年4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资源规划、农业、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黑河引水系统的保护工作。
黑河引水系统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黑河引水系统的保护工作。
Chapter 2引水、蓄水设施保护
黑河引水系统的蓄水设施包括水库大坝及其配套设施。
(一)引水管渠及附属设施两侧外延五米的区域;
(二)引水管渠经过河道的,河道上游一千米下游一千五百米的区域;
(三)水库大坝两端及其配套的输水洞、泄洪洞等设施两侧外延一百米及水库大坝下游五百米的区域。
引水管渠的控制区域为引水管渠保护区范围两侧外延十米的区域。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覆盖、拆除、损坏有关标志、排气孔、通讯设备及其他工程设施;
(三)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植树、打桩、凿井、钻探、爆破、采石、挖坑、取土、挖砂、淘金、修建墓地;
(五)擅自从引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中截流取水;
(六)危及引水管渠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其他行为。
确需筑路、敷设管线的,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引水管渠安全和输水安全的要求施工,并接受引水管渠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禁止在水库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Chapter 3水源保护
(一)一级保护区:河流从取水口起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一百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一百米的陆域,水库从水库大坝至回水末端的水域及其正常水位线外延一百米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河流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二千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二百米的陆域,水库从流入水库的河流的入口上溯二千米的水域,以及河岸两侧外延二百米的陆域,及其一级保护区以外库区两侧的全部汇水坡面;
(三)准保护区:一、二级保护区上界以外的全流域范围。
(一)破坏水源、植被、护岸林,毒鱼、炸鱼、电鱼及其他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二)储存、堆放、掩埋城市垃圾、工业废渣、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
(三)倾倒、排放含有汞、镉、铬、砷、铅、镍、苯并芘、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和污水;
(四)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及其他剧毒废液和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五)清洗装储油类及其他有毒物品的车辆和容器;
(六)新建、扩建排污口;
(七)新建、扩建化工、电镀、造纸、冶炼、印染、制革、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
(八)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及其他化学危险品;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向水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开采加工金矿、铁矿及其他矿产和石料;
(四)放养畜禽;
(五)修建墓地;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露营、野餐、旅游、游泳等游乐活动;
(二)洗刷车辆、衣物及其他物品;
(三)垂钓、从事养殖业;
(四)向水体抛撒杂物;
(五)进行与取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Chapter 4监督管理
(一)组织有关部门拟订黑河引水系统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对黑河引水系统的保护工作;
(三)监督检查水源保护和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