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市、旗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绿色矿山监督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绿色矿山申报、第三方评估、审核公示、名录管理等工作;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和开采回收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等实施监督管理。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矿山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的达标排放情况实施监督管理。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三)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矿山安全信息化建设。
(四)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能源产业发展规划的完善、先进开采技术和方法的推广、矿山开发项目建设的核准备案工作,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五)财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设立、基金支出、资金绩效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的监督检查。
(六)水利主管部门对矿山开采取水、水土流失防治、防洪安全和非常规水综合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Regulatory Decis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