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9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水费并处以可认定水量水费三倍以下罚款;水量不能认定的,按照相同用水性质的正常用水量的三个月的标准追缴水费,并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报经市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