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Amended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因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户;需要大范围停水的,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共供水连续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故障不能提前通知的,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公共供水因维修、抢修停止供水超过四十八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居民用水户提供临时用水。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