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涉及供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水单位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配套建设的供水设施,应当向供水单位办理供水设施移交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在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