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家立法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者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的情况以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建议,组织开展市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国家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颁布后,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同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Local Regulations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