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本市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统筹立改废释,增强地方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相衔接,由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立法规划应当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六个月内完成编制工作;立法计划应当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后一个月内完成编制工作。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立法计划,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有关单位不能按时完成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确定的起草任务,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的委员会说明原因,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的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报告。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拟订,按程序报请批准。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