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及经营者的投诉和监督。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有关证据,并协助调查。对举报非法从事出租汽车运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和人员受理投诉。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