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的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巡游出租汽车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或者通过电召、网络等方式预约揽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志,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客运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服务平台,由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客运出租汽车。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巡游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