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本市机动车号牌的七座及七座以下乘用车,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
(二)符合安全和环保标准,有关参数、性能、要求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车辆内外整洁;
(四)安装配置符合行业管理规范要求的集成有行驶记录、应急报警、服务评价、录音录像等功能并可实时传输信息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的智能终端;
(五)利用巡游出租汽车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客运服务规范;
(六)车身按照要求喷涂颜色和标志,两侧明显位置标明经营者名称和监督电话,安装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明显标志;
(七)车内张贴运价标签、乘客须知,通过智能终端显示运营驾驶员的服务监督卡信息,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