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储存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仓储设施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污染源和危险源安全距离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

(二)不同品种、性质、生产年份、等级、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的粮食分类存放;

(三)不得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

(四)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五)国家和省有关粮食储存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