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时送达相关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
人民法院根据协助执行需要,可以将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所在单位,当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学校、幼儿园、救助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
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送达。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或者通过电话等其他方式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先行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相关公安派出所和村(居)民委员会,并将情况记录在案。
人民法院在向被申请人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应当注重释明和说服教育,告知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督促其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