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妇联组织应当在告诫书送达后定期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并将查访情况记录存档。首次查访应当在告诫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完成。

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妇联组织在查访中发现加害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