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以及受害人救助等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主要包括:

(一)殴打、残害、冻饿等人身伤害行为;

(二)禁闭、捆绑、限制正常社会交往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

(三)经常性谩骂、侮辱、诽谤、恐吓、威胁、跟踪、骚扰、散布隐私、人格贬损等精神侵害行为;

(四)强迫发生性行为等性侵害行为;

(五)实施非正常经济控制、剥夺财物等经济侵害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家庭暴力行为。

通过网络等手段实施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等侵害行为的,属于家庭暴力。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